商丘市总站.com金管理中心
关于开展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
总站.com金业务的通知
各科(室)、各管理部(分中心):
为完善总站.com金提取政策,充分依法保障总站.com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,减轻我市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压力,根据住建部建金管〔2005〕5号文件、河南省住建厅豫建金管〔2018〕28号文件有关要求,和商丘市总站.com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三次会议精神,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,现就开展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总站.com金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申请条件
职工因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总站.com金,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1、所在家庭为本市户籍,且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;
2、总站.com金个人账户属非封存、非冻结状态;
3、没有本市未结清的总站.com金贷款;
4、没有为本市有逾期还款记录的总站.com金贷款提供担保。
二、提取额度
职工因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总站.com金,符合条件的,每年可提取一次,每次可提取总站.com金个人账户内余额。
三、申请资料及受理
1、在数据共享前,职工因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总站.com金,需提供下列资料(数据共享后,由中心自行获取):
(1)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(出具日期不超过1个月);
(2)职工身份证原件;
(3)职工名下I类借记卡原件;
(4)职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,另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。
2、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对资料拍照留存后将原件退回。对符合条件的,1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内。
本通知自2019年6月10日起实施。
2019年6月4日